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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http://www.sdzcw.com 河南租车网 2005-11-14 16:28:54
 
 

    第一条  为尽快改变我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落后状况,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货运附加费)作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特种基金。现根据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豫交路(1990)6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附加费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事业收入,属省级预算外资金,按照省政府1989年第1号令规定,全额上交省财政厅专户储存,支出报预算,接受财政监督。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条  征收部门:货运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结算、解款等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收。
第四条  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货物运输或起运货物的有车单位和个人,不分机关、团体、广矿、企业及从事营业的军车,(以下简称带征人),在承运货物时,均应履行向托运人代征货运附加费。并按时足额解缴征收部。
货运附加费征收范围包括:
一、使用货运票据,单独结算运费的公路货物运输;
二、运费包括在工程造价内的货物运输;
三、产、运、销结合,将商品价款与运算费合并计收的货物运输;
四、其他形式结算运费的货物运输。
第五条 征收标准:凡在我省境内的公路营业性货物运输,均按运输计费里程每吨公里计征货运附加费人民币二分。
计时包车方式运输货物的,以支付包车运费额,除以所承运货物类别、等级单位运价。求出吨公里后,再计征货运附加费。
第六条 征收方法:代征单位、代征人,在承运货物开具货票计算运费时,即按计费吨公里计算出应证货运附加费,整车货票填写在“其他费收”栏内,零担货票填写在“计费项目”栏内,与运费合并计收,不另开收据。
托运货物,支付运费的单位和个人为货运附加费的义务缴费人。缴费人在支付运费的同时,向代征人缴纳货运附加费。不得拒付。
外省籍车辆常驻我省境内承运货物的,按我省规定执行。在我省境内临时承运货物的,按我省征收标准和行经我省里程,按次计征货运附加费。由货物起运地运管部门结算计收。外省车辆不在我省承运货物,只跨越我省的过境车辆不计收货运附加费。
本省籍车辆,到外省承运货物,不轮运回我省或跨越我省境内。均按行驶我省里程计征货附加费。
第七条  结算方法:货运附加费实行月结月清,代征人对其代征的货运附加费,必须单独设立帐户,于月终后七日内解缴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具体按下列标准结算:
一、汽车(包括:零担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车、箱式车、冷藏车、罐式车等)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35元结算缴款;
二、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16元缴款;
三、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位每月14元缴款;
四、城镇短途运输车辆和载重二十一吨以上特种车辆,按核定吨位每吨位每月12元缴款;
五、非机动车辆,按每月每辆5元缴款。
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会运费的,亦应代征货运附加费,技本条规定时间,向当地运管部门解缴代征款项。
运管部门收到代征人缴来的货运附加费后,应开具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格式,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货运附加费的解款程序:各级运管部门所征收的货运附加费,都必须单独设立帐户,记载征收与解缴情况。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货运附加费”存款专户,实行存款计息、汇款交费,逐级上解。专户存款只能上解,不准支用。具体要求:(一)乡交管站所收货运附加费应存入银行营业所或信用社,每五天向县运管所解缴一次(包括存款利息下同)。
(二)县(市)运管所,于月终后十天内将征收的货运附加费,全部上解市、地运管处。
(三)市、地运管处,于月终后二十天内,将收到的货运附加费,全部解缴省交通厅运输处(开户银行:工商行郑州支行五里堡办事处,帐号:08044015—34)。
(四)省交通厅运输处将收到的货运附加费于月终后三十天内,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市地上解的货运附加费金额人交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储存专户(开户银行:工商行郑州花办,帐号:06089023—37)。
(五)下级运管部门在向上级运管部门解缴款项的同时,填报“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月报表”(见表式1)。并抄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厅运输处应认真进行汇总,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厅财务处和公路局。
第九条 征收费用:各代征单位、代征人,按规定代征货运附加费的,可从代征金额中提取3%的代征手续。代征手续费由本单位按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使用。
由运管部门查收的货运附加费,不得提取代征手续费。
各级运管部门都应设专门征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人员来源从现机构人员内调整,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标准、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由省交通厅统一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货运附加费的管理与使用:货运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省交通厅运输处统一提留百分之五的征收工作经费外,其余纳入计划安排,百分之六十用于公路改善、改建和新建;百分之四十用于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技术进步。
公路运输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基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百分之五十返市、地区交通局。
公路改善、建设和新建项目和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别由公路局、厅运输处按基建程序提出建设项目计划,经省交通厅计划审核后报省计经委审批,计划由省交通厅会省计经委联合下达执行。
货运附加费审批拨款方式:属于征收工作经费,由省交通厅运输处根据人员编制和规定的费用定额按季编制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拨省交通厅运输处,由其转发拨有关市、地运管部门,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属于公路改善,改建资金和省统一调剂使用的运输设施建设资金,分别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运输处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和省计经委、交通厅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编制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拨款监督使用;居于应反还市、地的款项由省交通厅运输处负责结算,并于季度终了后列出清单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拨给省交通厅运输处由其转拨有关市、地交通局。反还市、地的款项由市地交通局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市地交通局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编制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款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检查与处理:各级运管部门和代征单位、代征人都必须遵守办法。各级审计、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寻与监督,认真做好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
一、各级运管部门收款后要向代征单位、代征人签发货运附加费缴讫证明。按月缴款的按月,按次缴款的按次签发。由货物运输服务单位代收的,由货物运输服务单位开列代征人货运附加费缴纳情况表,经审核无误后签发给各该单位。缴讫证使用方法另行制定。
二、各代征单位计收的货运附加费,应单独设立帐户,登记入帐,按规定时间向当地运管部门解缴。并于每月七日向运胳部门报送上月代征月报表(见表式2)。
三、各级运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代征单位、代征人的统计资料、会计帐目、收入报表票据凭证等有关资料有权进行命查,监督代征单位,代征人按规定做好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
四、代征单位,代征人不按时缴纳已征收的贷运附加费的,每逾期一天,处以应数金额1%的滞纳金。
五、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社会有车单位、个体运输户、个人承包者或外省籍车辆,隐瞒不缴征收的货运附加费或不征收货运附加费,借以招练货源者,一经查获,处以应征费额五倍以下罚款。
六、各级运管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工作,对无货运附加费缴讫证的车辆,除追收本次营运全程货运附加费外,另加收应缴金额50%的补办费。拒不接受管理,劝阻无效的,扣留其营运证照。
补办费与四、五两款滞纳金、罚款并大货运附加费一并上解。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货运附加费,也不得擅自减、免货运附加费。
第十二条   各级养路费征收部门和运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前已开征的客运附加费,有关检查处理等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二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省交通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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