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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旧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www.sdzcw.com 商都租车网 2005-12-18 15:53:09
 
      法规内容:
  近期在办理各种旧车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缴费审批中遇到一些问题,为了完善手续,堵塞漏洞,经研究,现对旧车办理车购费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购买部队退役车、法院判决车、拍卖车等旧车的车主,应持以下有关证明和手续,向车辆落籍地车购费征管部门申请办理旧车缴费手续:
  1、对部队退役地方民用的车辆,车辆所有者需持部队师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转让证明,部队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上牌时间证明,购车发票或收据原件,使用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对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的车辆,车辆所有者需持有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使用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车辆判决前已上过牌照,还需出具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上牌时间证明;
  3、对经拍卖行拍卖的旧车,车辆所有者需持拍卖行的“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机动车辆拍卖(交易)证明”原件,使用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它经省厅批准的属旧车的车辆,需持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和发票。
    二、旧车办理车购费缴费程序如下:
  1、凡购买旧车的车离,具备了第一项要求的有关证明和手续后,先到地市车购费征管部门领取“车辆购置附加费旧车缴费审定表”(以下简称审定表)一式两份,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经地市车购费征管单位负责派二人以下征收人员审核手续和现场验车,并在“审定表”交通局审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审验情况和意见,经征管单位公司同意后,将车主提供的资料随同“审定表”于每月的4-6日上报省级征管机构审批。
  2、省级征管机构根据地市上报的“审定表”和所附资料进行复核,经集体研究后在“省厅审批意见”栏批注复核意见,退还一份给地市征收单位作为批复的依据。
  3、经省级征管机构核准的旧车征费,其具体缴费手续由车主所在地车购费征管单位办理,签发缴费凭证,并将“审定表”及有关资料装入车购档案作为编排费的依据。
  4、省级征管机构根据留存的“审定表”分地市和车辆种类登记台帐,做为检查、监督、制约的依据,年度终了和各地市办理的各种旧车数量进行核对。
    三、旧车的征费价格由地市参照同类型车辆核定,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70%。
    四、各地市在审核旧车手续、验车、核定征费价格进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手续不全的车辆不得上报省厅。
    五、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厅发豫交财[1996]142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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